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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数据录入要求(集中审单版)

发布时间:2012-03-21

本录入要求仅在运行集中审单管理系统的施检机构适用;

本录入要求为现行录入要求的补充,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内容,仍依照现行录入要求办理;

与现行录入要求有不同之处时,在不改变真实内容的前提下,可兼顾双方的要求;

1.一般要求

1.1 报检日期:合理的报检日期应在当前日期的“七天前至一天后”(-7至+1天)区间内。

1.2 特殊报检单位:在海关临时注册的特殊报检单位,应在“特殊要求”栏填写海关注册号。正确格式为:“海关注册号”加上10位编号。如“海关注册号1234567890”。

1.3所需单证/需要证单:申报法检商品时“所需单证/需要证单”栏不能为空,如确定不需要出具任何单证,请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加注“不出单证”。

非法检商品不受限制。

1.4 报检货物项目:申请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电子转单凭条)时,每份报检单报检货物不应超过20项,超过20项货物的报检单请分单报检。

1.5 集装箱号:运输工具为多个集装箱的,各集装箱号码之间应用英文半角逗号分隔“,”,不能用其他字符分隔,也不能不分隔。

1.6 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却无对应贸易方式,请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备注实际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报检单中“是否退运”栏应打“√”;

市场采购或出入加工区货物:须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加注“市场采购”或“出入加工区”货物。

1.7 资质、许可、审批:根据报检的要求,对需提供企业或者产品资质类证明的货物(如“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质量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CCC证书或免办证明” 等),需在报检单“随附单据”栏选“许可/审批文件”,并且在报检单“许可证/审批号”栏中选择相对应的证书,并填写证书证书号。

“许可证/审批号”下拉栏未列明的资质情况,如: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号、进境植物产品收货人备案号等,应在“特殊要求”栏中备注。对原规定需在特定栏目中录入的证书号码,遵循原规定执行。

1.8 废旧物品:入境旧品报检时货物中文品名须含有“旧”或者“*成新”字样,并且“废旧物品”栏须选择为“旧品”。

1.9 报检类别:

入境货物报检类别暂统一按“一般报检”申报。

出境货物本局施检的按“一般报检”报检;凭“换证凭单”报检的,按“核查货证”报检;出境换证凭条(T号)直接到检务窗口办理。

货物具体报检类别由检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修改为, “验证”或者“流向”等类别。

1.10食品饲料添加剂产品:列入2007年第70号联合公告《法检目录》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和原料等产品,如为工业用途的,请选择用途为“其他”,在“货物名称”中加注“工业用途”;食用的按具体“用途”申报。

1.11特殊情况:成套设备、委托检验、申请调离、货值较高、入境展品、价值鉴定、项目管理、散货需实施法检等特殊情况,请在特殊要求栏中备注具体情况。

1.12 非法检商品:申请出具检验证书的,需在“特殊要求栏”中加注“申请出具XXX证书”。

 

2.进口报检要求:

2.1 入境目的地:新增必填项。入境报检货物目的地应具体到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如:210202,大连市中山区。注意:区域不能填写类似于“210200辽宁省大连市(市级区域)或201201大连市市辖区(模糊区域)”。系统内未列明的开发区、工业区等按施检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域录入。

2.2 入境的进出保税区/港区/库商品:入境进入保税仓储货物,请在特殊要求栏中备注“入保税”;保税仓储货物进口到国内的,请在特殊要求栏中备注“出保税”;保税仓储货物转口出境的,请在特殊要求栏中备注“转口”。

2.3 入境三文鱼:如申报的为野生捕捞三文鱼,请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加注“野生捕捞”;如为养殖三文鱼,请按照1.7项目要求录入,选择“动植物检疫审批”并录入号码。

2.4 自捕类产品:入境的自捕类产品(如:自捕鱼),请在特殊要求栏中备注“自捕”;有海关免税证明的,请在随附单据中选择“海关免税证明”(代码“P”)。

2.5 入境深加工木制品:凡进口经加热或加压等深加工程序制作的木制品货物,如木门、木窗、木镜框、画框、木质工具、木质家具、胶合板等,应在“特殊要求”栏加注“深加工”,或者在品名处体现上述品名字样。

2.6 入境冷冻水果:货物名称(中文)须体现“冻”或“冻水果”字样。

2.7 入境成套设备:报检时须在货物中文品名或“特殊要求”栏加注“成套设备”。

2.8 入境四种特殊贸易旧机电: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在“特殊要求”栏加注对应的具体贸易方式“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字样。

2.9 入境3C类产品:

具有“CCC证书”的:在特殊要求栏中加注“3C-A”。

具有“免办证明”的:在特殊要求栏中加注“3C-B”。

具有“目录外确认”的:对具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外确认书的,在特殊要求栏中加注“3C-C”。

免于办理CCC证书的:对属于3C认证范围,但符合条件无需办理的情况,在特殊要求栏中加注“3C-D”。

3C-ABCD为3C类产品在系统内的识别代号。3C-A:具有“CCC证书”;3C-B:具有“免办证明”;3C-C:目录外产品;3C-D:特殊情况: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物品,私人物品,政府间援助,进入出口加工区生产原料,保税区货物,出口退运货物等。

2.10 进口非法检商品:如散货无木包装,施检单位要求电子申报的,请备注“散货”;

 

3.出口报检要求:

3.1 出境货物产地:出境报检货物产地需具体到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如:210202,大连市中山区。注意:区域不能填写类似于210200辽宁省大连市(市级区域)或201201大连市市辖区(模糊区域)。系统内未列明的开发区、工业区等按施检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域录入。

3.2 出境鲜活食品:出口产品监管条件包括“S”的,但不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备案的商品范畴,需要在品名中体现“鲜”、“活”字样。如出口苹果,应申报为“鲜苹果”。

3.3 出境罐头、速冻食品类产品:请在品名处体现“罐头”“速冻”字样。

3.4 出境援外物资:需选择贸易方式为“无偿援助”,并在“特殊要求栏”中加注“援外物资”。

3.5 出境HS为9503008900未命名玩具:对于非做玩具用途的,需在“特殊要求栏”中加注“非玩具”。否则按1.7项目要求录入,选择“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并录入号码。

 

4. 出境包装报检要求:

4.1出口危包性能:报检时须输入包装生产单位的质量许可证号码。

4.2出境货物包装:报检输入“包装存放地点”,应具体到区县级行政区名称。

 

5.其他说明:

集中审单系统上线以后,所有的进出口货物电子报检数据都需要通过该系统审核,通过后按照各局的编号规则生成正式报检号,代表该电子数据已经被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5.1业务流程:报检单位电子申报后会收到两个回执信息,第一个回执是带有“E”号的预报检信息,第二个回执是具有正式报检号的报检回执信息。报检数据只有通过集中审单系统审核并收到生成正式报检号回执后,才能办理后续的报检施检工作,请报检单位及时查收电子报检回执信息。

5.2 回执情况:电子申报后如收到正式号回执,代表数据通过审核,可以办理后续业务;如收到退单回执信息,请依据回执内容进行更改和补充。如未收到正式号回执,也无退单回执,代表数据正在等待通过审核,请耐心等待。回执信息中还有一类“企业回执”信息,其内容主要包括:目前到达流程节点、是否被布控抽批查验、检验检疫政策宣贯、国外技术壁垒、原产地证等优惠通关措施等,请企业及时收取并详细阅读。

5.3 报检单打印:请申报单位在接收到正式报检号(即末尾不带“E”的号码)后再打印报检单,并按原有程序办理后续事宜。

5.4 数据更改:收到正式报检号回执信息后,报检企业端不能再做报检信息更改,请在保存发送前认真检查确认清楚。如需更改数据,请联系各施检机构检务部门办理更改事宜。

5.5 企业端软件:集中审单系统为检验检疫局局端软件,企业端无需升级改造目前所使用的申报系统,按照原有方法操作。

5.6 系统上线运行:采取“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只有开始运行该系统的单位才通过集中审单系统处理数据,未运行该系统的单位仍按照现有模式办理报检事宜。工作进展会提前以通知公告的方式告知报检单位,请留意工作动态。

 

上述要求将会根据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调整补充并及时对外通知,敬请留意。请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如有不解之处请与各局检务部门联系。

辽宁局通关处电子监管暨集中审单办公室(简称“电审办”)负责集中审单工作,如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电审办集中审单科

赵凤奇,0411-82583811

屈 菲,0411-82583867

韩 冰,0411-82583810

 

 

 

                         辽宁检验检疫局通关处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