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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4-11-0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网站

发布时间:2014-10-30

 

为提高港口物流运转效率,缩短口岸通关时间,节约企业仓储、物流成本,根据大连口岸加速通关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大窑湾集装箱码头优化物流功能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从2014115日起,优化大窑湾口岸海运集装箱出口货物监管模式,实行“入港后报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海运集装箱货物“入港后报关”

出口集装箱货物实行入港区码头后申报出口报关单作业模式,即出口货物以集装箱形式进入码头,由码头部门向海关传输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方可进行出口通关申报(A类及以上企业可进行报关单放行)。

大窑湾港一、三期码头出口集装箱货物按原卡口通道入港不变,大窑湾港二期码头出口集装箱货物经保税港区1号、2号卡口专用通道入港。

二、保税港区关区代码拆分

1112日零时起,通过保税港区出境的货物,保税仓储区域继续沿用“0910”(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关区代码,码头区域关区代码改为“0908”(连大窑湾)。

三、集装箱码头港区互通

在大窑湾一、二、三期集装箱码头设置“互联互通”通道,允许出口集装箱货物通过上述通道进行港内调运。

四、出口货物查验场地变更

出口海运集装箱货物海关查验地点,由现有集中查验中心调整至原三期码头FS3000查验场地。夜间预约查验、节假日查验模式保持不变。

装于集装箱的出口危险品货物(含罐式集装箱)需海关查验的,统一在大窑湾南岸危险品货物专用场站进行。

五、出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业务办理要求

(一)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及理货公司向海关申报离境船舶舱单、理货报告数据时,对于1112日零时后离境的船舶,应统一关区代码为“0908”。

(二)港外集装箱堆场停止向海关传输出口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装箱清单等电子数据,停止接收海关发送的“允许入港指令”。

集装箱码头应向海关发送出口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并接收海关发送的“查验指令”、“允许装船指令”,不再接收“允许入港指令”。环渤海内支线出口货物的码头中转、出口货物查验、出口转关货物施封等相关业务,码头通过“互联互通”通道进行港内调运。

(三)报关企业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对于通过保税港区直接出口货物(1112日零时后船舶离境的),应将申报关区代码填写为“0908”。

六、异常情况应急处理

为确保新模式平稳运行、出口货物正常通关,大窑湾海关已制定通关应急预案。

应急联系人:李炜、蓝运昶

应急联系电话:879571528795029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