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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十五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18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支持大连海关关区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

、开设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在各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专窗,公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提供疫情期间政策咨询,收集解决通关疑难。对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料等实行“7×24小时”无障碍通关、即到即查即放,特殊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手续。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和邮递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按照适度从宽原则快速放行。对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客带货”),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二、简化防控物资通关手续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可凭省、市主管部门证明快速放行。对于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手续。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可后续补办减免税手续。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生产口罩等防疫产品并快速通关。

  三、保障民生物资和生产原料快速进口

  压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时限,符合要求的随报随批。对进口粮食、肉类、水产品以及企业生产原料等实施优先查验、优先检测;对现场查验合格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先放行后检测。对急需进口的消毒除菌类日化品实施先放后验、先入境后加贴中文标签或说明书等措施。对已经获得第三方认证或者检测报告的生活必需消费品,可应进口商要求,凭进口商质量安全声明,简化检测项目。

  四、优化现场查验和放行作业

  采取“无因不查”。降低对疫情防控物资和涉及民生的商品的查验比例,提高机检查验比例,减少人工开箱。实施“网上+电话”预约查验。疫情期间符合规定的,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除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目的地检验。实行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手机扫码放行。

  五、建立“百人千企”对口帮扶机制

  将原有一百家诚信企业的“海关协调员”服务机制扩展至一千家左右,并配备百名以上“海关协调员”,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做到“一企一策、精准帮扶”。

  六、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复工生产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大手册”监管、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优化商品检验合格评定方式、进口成套设备目的地检验、船舶保税维修等精准帮扶措施,支持关区特色优势的石油化工、集成电路、水产加工、矿石冶炼、粮食加工、船舶制造等产业发展。推动对大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融资租赁政策落地,帮助企业用好保税政策缓解资金压力。

  七、强化监测预警,提供精准统计服务

  发挥海关“数据+研究”的独特优势,强化进出口监测预警和海关统计服务功能,密切关注、持续跟踪疫情对辽宁省及大连市外贸的影响,科学、精准、及时分析研究疫情对重点行业、重要商品、贸易国别的影响,多渠道掌握企业需求和愿望,为地方政府经济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及开展对外贸易提供精准统计服务。

  八、提供技术贸易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

  灵活运用海关检验检疫技术专长以及原产地签证规则,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支持。针对因疫情而新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问题解决,降低企业出口技术壁垒影响。指导创新企业及时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维护备案信息,为企业量身定制维权策略。充分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九、简化业务办理方式

  对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等通用资质以及跨境电商直购企业、动植物产品、食品、涂料等特定资质实施网上办理、资料后补,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鼓励以资料电子传输、快递办理等“少接触”“无接触”方式办理海关业务,必要纸质单证原件企业承诺能够后续补交的,可凭电子资料办理。对海关签发的各类纸质证书,可电子申请、凭企业意愿采取“快递”“指定地点领取”的形式发放。

  十、优化加工贸易业务办理

  加工贸易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延期手续,事后补交材料。对因疫情防控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手续。特殊时期扩大加贸保税免担保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免征风险类保证金。

  十一、延长税款缴纳期限,顺延滞报金起征日期

  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9日前的,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起征日期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

  十二、严格规范出入境环节收费

  严格规范出入境环节消毒、熏蒸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增不合理定价项目、变相涨价以及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发生。通过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及各收费业务点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

  十三、推进“互联网+稽核查”

  除涉及重大现实风险情况外,海关通过视频连线、电话问询、电子数据传输等手段,实行“非侵入式稽核查”的外勤作业。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十四、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

  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综合运用电话问询、视频连线、披露材料电子传输等形式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税款滞纳金;对符合规定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口防疫物资且非主观故意导致申报差错的,以及“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

  十五、宽严相济妥善办理轻微违规案件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不收取保证金,对于可以不采取扣留货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不予采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他违规案件,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采取扣留货物、收取保证金等措施。对困难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加快审批。


  以上措施适用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至6月30日,视疫情防控需要再作相应调整。措施实行期间如有任何问题,可与大连海关综合业务处联系,联系电话:0411-87952034、0411-87952039。


来源:大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