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协助查验”。收发货人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并由其提供加盖“收发货人公章”的委托书到场协助查验。被委托人(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不得以此额外收取到场协助查验之费用。
(二)“不到场协助查验”。收发货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隶属海关联系人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各隶属海关专门用于接受企业相关邮件、反馈材料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其中,收发货人在收到查验通知后,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邮件名称参照“XX企业关于报关单XX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的声明”格式,邮件内容需包括加盖“收发货人公章”的声明扫描件并提供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发送“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声明”邮件时一并向海关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特此通告。
1_大连海关查验免于到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xls
大连海关
2020年2月14日
来源:大连海关